衛生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本次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為第11條、第28條、第58條、第59條、第72條。修正重點略以:(一)第11條:1.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2.將所稱無謀生能力者新增「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項(二)第28條: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酌修文字。(三)第58條:配合新制醫院評鑑制度之評鑑結果,增列第2項規定。(四)第59條:配合第11條修正,爰補充無謀生能力者之條件。詳細內容請上行政院衛生署網站參閱。http://dohlaw.doh.gov.tw/Chi/Default.asp
(台灣醫界第53卷第2期)
2010/02/02 | 點閱率: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