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通報疑義說明
依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醫療機構應於每週二前填報前一週接受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之個案通報表以作為通報。然對於邇來醫療機構執行人工受孕(AIH)療程轉為試管嬰兒(IVF)療程者,因用藥日期已超過規定通報日期,爰提出相關通報疑義,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8.12.16國健婦字第09804018182號函釋,醫療機構如經專業評估,確實需將接受人工受孕(AIH)療程轉為試管嬰兒(IVF)療程者,因用藥日期已超過通報「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之日期,得以轉換治療方式之當日作為進入治療週期之起始日,並於下個週二前完成通報。另依人工生殖法第5條規定,非捐贈生殖細胞之配偶間人工生殖,因其精、卵來源及懷孕分娩方式,與一般夫妻自然生殖無異,故不納入該法及其相關管理辦法之規範,但如違反該法第16條第3款規定選擇胚胎性別者,仍適用於相關罰則。
(台灣醫界第53卷第2期)
2010/02/02 | 點閱率: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