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衛生署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詳細修正內容請逕至國民健康局網站(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查詢,修正重點略以:
一、 修正第三點預防保健服務之補助對象及實施時程:
1. 第一款兒童預防保健實施時程,補助次數由九次濃縮為七次(本項實施日期為99年2月1日起)。
2. 增訂第四款40歲以上至未滿45歲且其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二年補助一次。
3. 增訂第五款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第六款口腔黏膜檢查。
4. 第八款增訂原住民年在55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本項實施日期為99年7月1日起)
二、 修正第四點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項目之第一款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身體檢查項目,將原先「視力」,修正為「眼睛」;增訂第五款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第六款口腔黏膜檢查。
三、 修正第五點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
1. 新增低收入戶孕婦可於第七次產檢,接受乙型鏈球菌培養篩檢。
2. 新增在衛生所執業且完成衛生署子宮頸抹片採樣訓練之專科醫師,申報費用之代碼及就醫序號。
3. 新增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口腔黏膜檢查。
4. 新增55歲以上原住民每年補助一次成人預防保健。
5. 修正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年齡條件、篩檢間隔條件及重複條件之定義。
四、 修正第六點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醫師之資格條件,刪除專任之限制;並增訂第六及第七款申請辦理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口腔黏膜檢查之醫師資格。
五、 新增第八點辦理口腔黏膜檢查服務者之檢查設備規定。
六、 新增第九點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服務者,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並應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及登載各項檢查紀錄於病歷及兒童健康手冊。
七、 修正第十一點,增訂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口腔黏膜檢查社區巡迴之規定。
八、 刪除原第十點,有關衛生所聘請醫師支援相關限制,因第六點已放寬辦理醫師資格,故不限專任醫師。
九、 修正第十二點,增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善盡查核補助對象資格;因補助對象醫療需求必須重複接受服務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請醫療給付。
十、 修正第十三點,增訂兒童預防保健檢查紀錄表、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表及口腔黏膜檢查表、新增附表十五「40歲以上至未滿45歲且其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乳房攝影檢查聲明書」,以及各類檢查表單須留存於病歷之規定。
十一、 修正第十五點,兒童預防保健、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及口腔黏膜檢查之檢查與確診結果須傳輸至指定系統。
十二、 新增第十八點,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應於病歷上記載使用氟化物之種類及濃度。
十三、 新增第二十一點,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派遣醫師至公、私立長期照護機構及安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十四、 修正第二十三點,增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式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衛生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預防保健服務資格。
十五、 本注意事項已登載於衛生署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之「行政規則」、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民眾服務」網頁/健康照護指南/預防保健(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MedicalService/prevent.asp)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預防保健服務公告區(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
(台灣醫界第53卷第2期)
2010/02/02 | 點閱率: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