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局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三章急性病房費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第二章婦科部分診療項目支付標準,並溯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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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4.)
2010/02/04 | 點閱率: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