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醫學生畢業臨床實作訓練作業要點公告
依醫師法第二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醫師考試;其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為提供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回國後之實習訓練機會,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3月12日發布「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依其規定,該署將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核算,逐年訂定公告國外醫學畢業生至指定訓練醫院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選配分發名額,而國外醫學畢業生經醫師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者,得於榜示日起一個月內,依公告與指定訓練醫院提供之相關名額向該署申請上述實習訓練之選配分發。
另對於各教學醫院如欲受理國外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者,請於99年3月31日前,檢具訓練計畫書(含臨床實作訓練費用)、醫院教學評鑑有效期限及欲受理之名額,向該署辦理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該訓練計畫內容及可受理選配分發之名額等規定,亦請參照上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另申請所附相關資料之電子檔,請E-mail:mdw58412@doh.gov.tw。
有關「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詳細內容,請逕自行政院衛生署網站首頁「本署公告」( http://www.doh.gov.tw/cht2006/index_populace.aspx )查詢下載。
(2010.03.24)
2010/03/24 | 點閱率: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