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委託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該局委託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機構,重點略以:

1.依據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通報。

2.本(99)年度該局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受理各單位通報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等業務。

3.違反「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應行通報事項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論處。

(台灣醫界第53卷第4期)
2010/04/07 | 點閱率: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