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知衛生署99年3月30日公告「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重點略以:
一、 為確保醫用氣體品質,衛生署於97年3月20日公告氧氣(O2)、笑氣(N2O)及二氧化碳(CO2)三品項醫用氣體以處方藥管理,並於99年4月1日於醫療機構全面推動實施。
二、 為符合國際管理趨勢,醫用氧氣(液態)及氧氣(氣態)內容積大於10公升以上仍以處方藥管理;另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可近性,衛生署業於99年3月30日公告該項氧氣由原處方藥類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三、 民眾及病患若有使用「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需求,可逕洽合格西藥販賣業藥商(含藥房)、藥局或西藥製造業藥商購買,有關醫用氣體合格產品及相關廠商資料請至食品藥物管理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局公告/「醫用氣體許可證、製造商、販賣商及醫用氧氣(氣態)指示藥公告等資料」查詢;自99年4月1日起,應向合法藥商購買領有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之醫用氣體。
(2010.4.14)
2010/04/14 | 點閱率: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