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依上揭規定,以99年4月6日智著字第09916000850號公告訂定「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及「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檢附「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及「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下載)
(2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