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耳鼻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及第八點
(91.5.08衛署醫字第910033853號公告)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五年(含)以上之耳鼻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民國耳鼻喉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凡在教學醫院接受耳鼻喉科訓練二年且從事耳鼻喉科醫療工作共計達五年以上,並接受第10點所定耳鼻喉科學術活動或繼教育之積分達40點以上者,於本原則公告日(77年11月1日)起三年內,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正反面)一份。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各一份。
(五)繼續教育積分達120點之證明文件及第一作者論文乙篇。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教育積分,於民國90年甄審時以30點計,民國91年甄審時,以60點計,民國92年甄審時,以90點計,民國93年以後甄審時,均以120點計。
2002/07/02 | 點閱率: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