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公告有關教學醫院與實習醫學生(93.10.19)


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93年10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30217018、台高(四)字第0930131265B號公告
乙類教學醫院得經由建立實習建教合作之甲類教學醫院,安排醫學生至該院實習,或由乙類教學醫院直接與醫學院簽訂建教合作,接受醫學生實習。但每名實習醫學生在乙類教學醫院實習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個月。
2004/11/02 | 點閱率: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