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醫事人員因執業異動應在限期內完成報備程序(93.12.2)


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12月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975號書函表示:有關各類醫事人員因執業異動,未於各該醫事人員管理法規規定期限內至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程序,而受行政處分遭罰緩等情事近來有日漸增多的現象,故在此特別提醒會員當自己或所轄醫療院所的醫事人員因執業異而異動時,應依各該醫事人員管理法規規定期限內至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報備程序,以免觸法。
2004/12/17 | 點閱率: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