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5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5105號函,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公告事項如下:
一、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2)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1)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2)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揭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附件
1.勞動部函
2.勞動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