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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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健保IC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與時程」


中央健保局目前正在推動健保IC卡第二階段作業,將由醫學中心率先實施,待推動情況穩定後,再由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基層診所陸續實施。健保IC卡第二階段之使用必須配合醫事人員卡(醫師卡),尚未接獲申請單或尚未開卡之會員,請洽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詢問(服務專線0800-364422)。有關健保IC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與時程詳細說明如下:

健保IC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作業說明
壹、 目的
推動健保卡與重大傷病卡合一、避免重複用藥、重複檢查暨協助推動器官捐贈.
貳、 實施項目及時間
一、 器官捐贈註記:93年11月1日起實施。
二、 重大傷病註記:93年12月1日起實施。
三、 重要醫令電腦斷層造影(CT)、磁振造影(MRI)、正子造影(PET)登錄:醫院於94年1月1日起實施。
四、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登錄:醫學中心於94年1月1日起優先實施。
參、 存放內容說明
一、 器官捐贈註記:
(一) 本局依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同意載入健保IC卡器官捐贈意願加註”確認資料載入本局IDC資料庫。
(二) 於民眾卡片更新時寫入同意註記或取消註記。
(三) 本欄位醫事機構查詢時不須醫事人員卡。
二、 重大傷病註記:
(一)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IC卡,登錄原則如下:
1. 重大傷病除特殊疾病類別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一律登錄(欄位包括疾病診斷代碼及有效起、迄日),並持健保IC卡就醫,不另發重大傷病證明。
2. 特殊疾病類別如希望登錄者,可向本局各分局提出申請,登錄後持健保IC卡就醫,未申請登錄者仍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
(二)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健保IC卡作業方式:
1. 新申請及到期申請換發重大傷病證明個案,於核准後即將重大傷病資料直接登錄於健保IC卡,民眾可持健保IC卡自行至更新機檯更新。
2. 已領取重大傷病證明之個案(含已領取永久有效之個案或未屆期個案),由本局將重大傷病資料直接轉入IDC資料庫,預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轉入作業,是日後民眾可持健保IC卡至更新機檯更新。
3. 實施初期,為避免因網路傳輸之穩定性或院所醫師卡配備問題,造成民眾就醫時因無法讀取資料而損及權益,實施首三個月(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採雙軌併行作業,繼續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病登錄健保IC卡,民眾持健保IC卡及重大傷病證明就醫,並於實施三個月後全面使用健保IC卡就醫(特殊疾病類別除外)。
(三) 須以醫師卡讀取重大傷病資料,符合規定者始得以免部分負擔。
(四) 原持重大傷病證明紙卡就醫者,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後請院所協助更新健保IC卡。
三、 重要醫令電腦斷層造影(CT)、磁振造影(MRI)、正子造影(PET)登錄:
(一) 無論門診或住院病人均須登錄。
(二) 醫師只開立處方未施作時不須寫入IC卡,於病人實際執行檢查時才登錄。
(三) 取代現行之即時申報作業。
(四) 病患是否須檢查,仍尊重臨床醫師實際狀況之專業判斷。
(五) 就醫類別:
1. 門診排檢、出院後排檢請填“AG”。
2. 住院期間、急診二日以上請填“BG”。
(六) 醫令類別(含門、住診)
1. 請填“5”重要醫令。
2. 寫入後如須刪除,請填“E”刪除重要醫令。
(七) 外送他院檢查時,由執行之醫院登錄及上傳。
四、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登錄:
(一) 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原則均應登錄於健保IC卡,但特殊疾病經病人要求可不予登錄。
(二) 須建立健保鞠躬告知所有藥品檔方能轉換其他院所登錄之藥品,供醫師診療參考。
(三) 每次之領藥均應登錄。
(四) 病患之用藥是否重複,仍尊重臨床醫師實際狀況之專業判斷是否開立處方。
(五) 第二次以後之領藥:就醫類別請填“AE”。
(六) 醫令類別請填“2”。
(七) 寫入後如須刪除,醫令類別請填“B”。
肆、 綜合說明
一、 保險對象執行檢查、領藥均應刷卡登錄,未帶卡時:
(一) 忘記帶卡者,依現行未帶卡方式作業辦理,保險對象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持卡,於健保IC卡補行登錄後退還所收費用。
(二) 因換發IC卡期間或已加保未領到健保IC卡者,以現行「例外就醫名冊」方式作業辦理。
二、 健保IC卡作業異常時
(一) 依現行異常狀況處理方式辦理如讀卡機設備故障、網路故障、卡片不良(表面正常、晶片異常)、停電、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電腦或醫療資訊系統故障、健保局資料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狀況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仍應已健保身分受理。
(二) 依異常狀況上傳資料,保險對象毋需返回原就醫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補行登錄。
三、 就醫資料上傳
(一) 依現行之上傳作業規定方式辦理。
(二) 領藥、檢查之日起每日(或24小時內)將資料上傳至健保局備查。
(三) 補卡者,於補卡日(或24小時內)將資料上傳至健保局備查。
(四) 「例外就醫名冊」,依現行每日(或24小時內)將資料上傳至健保局備查。
四、 醫事機構資料之寫入、讀取
(一) 除過敏藥物欄位之寫入須醫事人員卡(醫師卡)外,其他欄位之寫入不須醫事人卡。
(二) 醫療專區、重大傷病代碼須醫事人員卡始能讀取。
五、 醫事人員卡(醫師卡)
(一) 權責單位為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
(二) 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服務專線0800-364422。
(三) 相關訊息姜公告在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及醫療管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hca.doh.gov.tw
六、 上傳測試
(一) 上傳作業之一般注意事項與第一階段上傳作業方式相同,醫療院所請維持現行方式辦理。
(二) 測試環境之使用方式不變,上傳IP為
10.253.253.251,上傳檢核結果查詢之網址為
10.253.253.252/upload/,查詢密碼請輸入安全模組卡號。
(三) 正式環境之使用方式不變,上傳IP為
10.253.253.250,上傳檢核結果查詢之網址為
10.253.253.252,查詢密碼請用現行密碼(第一次使用之預設值為院所銀行帳號)。

(93.12.17)
2004/12/17 | 點閱率: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