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22日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增訂僅提供到宅式服務之居家語言治療服務項目,設施配合實務簡化,爰增訂提供居家語言治療之語言治療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二)兼顧各類醫事人員專業有別及跨領域團隊間合作之必要性,增訂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三)明定依現行規定以語言治療所附設其他醫事服務部門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補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對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107年3月23日前,提供予衛生福利部並副知本會。
附件
1.衛生福利部函
2.「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3.衛生福利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