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3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071760419A號函,修正公告「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本次修正重點:(一)新增第23條及第24條之作業程序。(二)新增第16條精神科醫院評鑑結果第2小點及第3點:「由本部逕予核定為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等文字。(三)新增第18條:「實地」二字。
附件 1.衛生福利部函。 2.衛生福利部公告及「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