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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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護理人員法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修訂如下:
(一)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二)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三)輔助各項手術。
(四)輔助分娩。
(五)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六)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七)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
(八)輔助藥物之投與。
(九)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十)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十一)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
三、護理人員除執行前項醫療輔助行為外,對於住院病人仍應依病人病情需
要,提供適當之護理服務。

公告仁友醫院和睦分院為八十九年度醫院評鑑合格地區醫院,合格效期自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01/04/16 | 點閱率:1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