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90.3.27.衛署醫字
第0900016797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前條所定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病床以下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
管機關許可。
二、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病床以上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核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三、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審核許可者,應連同設立地點與設立規
模,通知主管建築機關。
2001/04/16 | 點閱率: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