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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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


一、年齡:
(一)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17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65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45公斤以上,男性應50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50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毫米汞柱,舒張壓50/75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
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13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45)。
女性12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2)。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mm3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
其血漿總蛋白應在6g/dl以上。
六、捐血費及捐血間隔:
(一)每次捐血以250毫升為原則,但體重60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500毫
升。
(二)每次捐血250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500毫升
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1500毫升以內;
女性年捐血量應在1000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
期。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500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12公升。
七、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四)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
苗者。
(五)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
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七)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暫緩捐血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八)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
(九)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
得捐血小板。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民國69年至85年間曾於英國居留,時間合計超過六個月者。
八、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
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四)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五)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
者。
(六)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
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
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
(CJD)患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標準項目。
2001/04/16 | 點閱率:11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