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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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處理緊急應變期間以煉鋼業電弧爐支援處理之認定原則」補充規定


一、查依環保署90年6月22日(90)環署廢字第0039352號函(諒達),凡符合「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處理緊急應變期間以煉鋼業電弧爐支援處理之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之規定,於緊急應變期間以煉鋼業電弧爐支援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至於適用上述認定原則之電弧爐煉鋼廠名單,依該認定原則第四點規定係以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建議之名單為主。
二、復依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函稱,該認定原則所附電弧爐煉鋼業工廠名單,係該會提供參考之用,並非侷限於該名單之廠商,只要為該會會員又為電弧爐煉鋼廠之廠商,應皆適用該認定原則。爰此,增列漢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震台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納入適用該認定原則之對象。
2001/10/26 | 點閱率: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