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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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病人遺體之管理原則


有關醫院對於病人遺體之管理,衛生署90.10.4.衛署醫字第0900063753號函示,應依以下原則管理:
(一) 病死之遺體,應即開具死亡證明書,交由病人家屬領回。無家屬請領者,得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報請醫學院收領。
(二)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遺體,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報請檢察機關相驗,依該管檢察官之指示,將遺體存置醫院、移送殯儀館或由家屬領回,等待檢察官相驗。未經檢察官指示,不得移離醫院。
2001/11/13 | 點閱率: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