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口腔病理科專科醫師
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設置口腔病理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口腔病理科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甄審原則、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訓練醫院課程綱要之研議事項。
(二)甄審申請資格之審核。
(三)甄審試務、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四)甄審成績之審核。
(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審核。
(六)訓練醫院之認定。
(七)訓練醫院訓練計畫或課程之審核。
(八)其他有關甄審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由本署署長就相關醫學專家聘兼之,聘期均為一年。
四、本會得設命題、評閱、口試小組。每小組各置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就委員及相關醫學專家遴選兼任,於完成各該次甄審後解任。
2001/12/28 | 點閱率: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