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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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研究用檢體之正當採集及使用,保障受檢人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採集檢體供研究使用,除依法令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為之。
將供研究用或非供研究用所採集之檢體,使用於教學時,不視為供研究使用。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體:指採集自受檢人之細胞、組織、器官、體液或其衍生物質,包括採集自與母體分離之胎兒者,但不包括採集自死後之人體者。
(二)受檢人:指接受檢體採集之人。
(三)檢體使用者:指直接使用檢體、指示他人使用檢體或依與受檢人間之契約等特定關係而得使用檢體之人。
三、檢體之採集與使用不得違背醫學倫理,並應注意防制對人類及生態環境之危害。
四、採集檢體使用,除法律有規定者外,應告知受檢人下列事項,並取得其同意。受檢人未滿十七歲或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代為同意。
(一)採集之目的及其可能使用範圍與使用期間。
十、本注意事項頒行前已採集之檢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一)難以辨認受檢人身分。
(二)難以重新取得受檢人同意。
(三)已可公開取得之檢體。
2002/01/29 | 點閱率: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