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幹細胞研究之倫理守則
行政院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研討訂定胚胎幹細胞研究之倫理守則案。其研討結論如下,提供會員參考:
一、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於:1.自然流產的胚胎組織、2.符合優生保建法規定之人工流產的胚胎組織、3.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授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為限
二、不得以捐贈之精卵,透過人工授精方式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三、以「細胞核轉植術」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牽涉層面較廣,須再做進一步之審慎研議。
四、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及其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且應經當事人同意,並遵守「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五、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以複製人為研究目的。
六、胚胎幹細胞若使用於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以治療疾病和改善病情為目的,且應依醫療法規定,由教學醫院提出人體試驗計劃經核准後方可施行。
2002/03/13 | 點閱率: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