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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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尾酒減肥療法之妥適性


衛生署91年2月7日衛署醫字第0910014724號書函就雞尾酒減肥療法之妥適性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如下,提供會員參考:
一、治療肥胖症應先了解肥胖的成因(例如:內分泌疾病或精神疾病等),治療方式則應依病情需要選擇飲食控制、養成良好生活與運動的習慣、行為治療、心理治療等方式,必要時才輔以藥物。以上處置方式,應經醫療專業人員評估,尤其醫師應主動告知民眾正確的知識,並與患者充分討論。
二、目前坊間所用減肥藥品,包括瀉藥、麻黃素、PPA、利尿劑、降血糖藥、降血脂藥、甲狀腺素、纖維等,上述藥品,除PPA外,其主要用途及適應症並非用來減肥。但因有部分醫學文獻及研究報告記載有類似的療效,故若干醫師乃利用該等藥品使用於減肥,此屬於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但如將上述藥物全部合併使用恐有不良交互作用及副作用。
三、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如下: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應據實告知病人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四、「雞尾酒療法」一詞,起源於美國科學家何大一利用合併蛋白抑制劑和二種反轉錄抑制劑,用來阻斷愛滋病毒在人體內的複製。坊間套用上開用詞,所創造出的「雞尾酒減肥療法」一詞,並非醫學上正式名詞。且綜合數種藥品的「適應症外使用」,同時開給病人使用,其是否符合右開第四點的使用原則,是否涉及「過度用藥」,移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參酌醫學專家意見就各案作認定。
五、依據醫師法第14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名藥名,劑量等事項,違反上開規定者,可依同法第2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又醫療法第58條亦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另「過度用藥」,亦為醫師法第25條第3款所明文禁止,違反者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懲戒。
2002/03/13 | 點閱率: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