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系列《75》 醫界最終戰- 不可不知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辦法 |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學會、台大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
主 持 人: | 【台北市】黃富源教授、蘇清泉理事長 【彰化縣】郭守仁院長、黃明和總裁、連哲震常務理事 【台南市】郭宗正院長、王正坤理事長 【高雄市】賴文德院長、蘇榮茂理事長 【屏東縣】蔡宗昌院長、鄭英傑理事長 |
時 間: | 104年5月30日(星期六)13:30~15:30 |
地 點: | ※現 場:台大醫院第七講堂(台北市常德街1號)名額2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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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
1.宗 旨: | 本研討會擬經由政策法規、臨床實務、實證醫學、案例剖析等面向之探討,強化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紓解醫療爭議,建置優質安全之醫療環境。 |
2.目 的: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制定,係鑑於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高風險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所致之病人傷亡結果,多形成醫療糾紛事件,病人或家屬為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而動輒興訟,除造成兩造當事人之訟累,並衍生醫界因憚於刑責而採取防禦性醫療、醫病關係對立、醫學生或醫師畏懼投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為通盤解決病人、醫事人員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之困境,達成維護醫病雙方權益、迅速解決彼此爭議、以促進病人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
3.緣 起: | 醫療糾紛之發生,雖與醫療行為有關,然醫療行為目的在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危害,具備特殊性、侵害性、高風險性及不可預期性,且病人之傷亡結果與醫療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實難以認定,尤其發現傷亡結果之時間如距醫療行為已有相當時日時,針對醫事人員所實施醫療行為有無過失責任之認定,或是鑑定所生損害是否屬於醫療疏失,更是難上加難。
醫學先進相關國家為解決醫療糾紛或醫療傷亡認定困難等各個面向問題,採取各種解決途徑,如美國提出「醫療錯誤揭露及補償法案」,英國成立「國家健康服務訴訟機關」,日本由評鑑機構負責執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等。相較之下,我國一直未有整合處理醫療糾紛爭議程序、醫療事故傷亡補償、醫療疏失改錯及學習之專法,以致發生醫療事故傷亡或醫療糾紛事件時,病人或家屬除了尋求司法訴訟程序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也常運用傳播媒體或以民間社會人士協調等方式處理,造成病人或家屬及醫療(事)機構疲於因應,凸顯現行法律制度對於病人或家屬權益保障,尚有不周之處。 |
4.討論方式: | 本次主題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發表評論,藉由強化醫療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之立場提供相關建言供醫界、主管機關參考,對未來防治政策之規劃提出建言,並將建請相關單位共同推動。 |
時 間 | 議 程 表 | ||||||||||||||
13:00~13:30 | 報 到 | ||||||||||||||
13:30~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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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4:25 | 第一場:《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研析 主講人:王宗曦司長(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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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15:05 | 第二場:醫療糾紛補償草案之可行性:對於行政機關可能產生之效應 主講人:劉越萍處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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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15:30 | 綜合討論(主持人及所有主講者)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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