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範COVID-19於住宿式長照機構內傳播,疫情指揮中心業訂定旨揭指引,現考量國內疫情發展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與通報送驗作業之修訂,爰增修旨揭指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增修「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人員注意事項」,若服務對象為確診個案,應於解除隔離後再返回機構。
(二)增加「確診個案處置」段落,說明個案如為取得呼吸道檢體SARS-CoV-2病毒核酸檢驗結果陰性或Ct值30而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之自主健康管理者,或為完成10天隔離治療+7天居家隔離而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者,均可返回住宿式長照機構,且返回機構後得免除14天隔離措施。
二、考量住宿式長照機構多為同住者具有感染SARS-CoV-2併發重症之高風險族群(如老年人、心肺疾病患者或免疫不全者等),或不易與同住者有分隔之獨立空間,居家環境確實未能符合居家隔離規定,疾病傳播風險較高,故針對COVID19確診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請轉知所轄醫院與集中檢疫場所,配合依下列原則辦理解除隔離:
(一)於醫院進行隔離治療者,若已符合「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及「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之條件,且經醫師判定可出院時,請醫院進行SARS-CoV-2病毒核酸檢驗:如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則該病人可直接出院返回或轉入住宿式長照機構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檢驗結果Ct值<30,則請依病人狀況採取繼續住院隔離(如:生活無法自理者)或轉至集中檢疫場所進行居家隔離。
(二)於集中檢疫場所進行隔離者,若符合「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及「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之條件,可解除隔離治療時:得續於集中檢疫場所完成7天居家隔離;或由該集中檢疫場所依其量能研判,於個案居家隔離期間進行SARS-CoV-2病毒核酸檢驗,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後即可返回或轉入住宿式長照機構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三)本項所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包含: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康復之家及榮譽國民之家等。
三、旨揭指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