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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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110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函覆


    本會於110年6月11日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748號函(附件一),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
110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附件二):
(一)衛福部於110年6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949號函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規定,增訂防疫津貼請領之適用對象,亦提高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獎勵金之上限,新增及修正規定如下:
1、人員津貼:新增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專責清潔人員津貼1,500元。
2、醫療機構獎勵費用:修正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費用,醫院部分,由原4項獎勵項目計2,000萬元調整為3,000萬元;診所部分,配合衛福部2,000萬元調整為3,000萬元;診所部分,配合衛福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落實病人分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 COVID-19 適應症之疑似個案、支援社區篩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本次修正規定自110年5月1日起施行,另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將依據本年度疫情狀況及各醫療機構防疫表現核發獎勵費用。
(二)有關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衛福部已於110年4月15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請各地方衛生局逕予展延1年。
(三)為使全體專科醫師專心投入防疫工作,衛福部業於109年3月3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0951號函週知23個專科醫學會,有關109年及110年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需更新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予自動展延1年,無需向衛福部申請展延更新,惟應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向衛福部補行申請專科證書更新。
(四)因應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為使醫院能全力投入防疫工作,衛福部業於110年6月10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382號公告110至111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暫停辦理。
(五)有關地方政府依醫療法第28條後段對轄區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之督導考核,衛福部將發函建議暫緩辦理。
衛福部於110年6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949號函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附件三)。

附件檔案:
  1. 附件一
  2. 附件二
  3. 附件三
2021/06/29 | 點閱率:1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