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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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因應社區流行疫情,為保全醫療量能,請各縣市衛生局依循辦理醫療機構接觸者匡列事宜


一、為利地方政府辦理醫療機構密切接觸者匡列作業,疫情指揮中心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醫療機構密切接觸者匡列原則為自個案發病前2日至個案隔離前,具以下接觸情形:
(一)在無適當防護下,24小時內與確定病例有2公尺內近距離接觸累計達15分鐘(含)以上者。
(二)在無適當防護下,執行會引發大量飛沫微粒的醫療處置 (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s, AGP)者。
二、依據前開原則,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於下列情況原則不列入密切接觸者:
(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收集病史資料時(如一般問診或詢問 TOCC),工作人員及確定病例皆有佩戴醫用口罩,屬有適 當防護裝備。
(二)與確定病例同時段候診之其他民眾,若有佩戴醫用口罩,確定病例亦有佩戴醫用口罩,屬有適當防護裝備。
(三)醫師看診時,接觸病人累計未達15分鐘(不論其有無適當防護),亦未執行AGP等醫療處置者,不列入密切接觸者。
(四)依據國際指引,前開AGP醫療處置包括:氣管內插管與拔管、抽痰、支氣管鏡檢、誘發痰液(induction of sputum)的處置等,但不包括鼻咽拭子採檢、使用壓舌板進行咽喉部視診、或咽喉局部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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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 點閱率: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