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COVID-19醫療應變量能,確保確診者獲得適當照護,疫情指輝中心於本(111)年5月5日調整80歲(含)以上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 二、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為保全醫療量能,調整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相關說明如下:
(一)醫院:中/重症之確診者、出生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之確診者及因其他疾病經醫師評估確有住院治療必要之確診者,收治於醫院。
(二)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1、年齡70歲(含)以上、年齡65-69歲獨居、懷孕36週(含)以上、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或無住院需要但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得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2、符合前開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經醫療人員評估 適宜,得採取居家照護。
(三)居家照護:
1、年齡69歲(含)以下,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之無症狀/輕 症確診者,採居家照護。
2、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三、有關醫院收治之確診者,倘經醫師評估已無住院醫療需求,下轉返家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說明如下:
(一)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得由醫院先行安排出院。
(二)未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倘符合「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居家照護之健康條件,則下轉返家進行居家照護至隔離期滿;若未符合者,則下轉至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三)確診者所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等表單,得由醫院通知衛生局補行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