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COVID-19確診居家照護個案管理費-遠距照護諮詢(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增加給付)(E5203C)」之給付標準說明,重點略以:
一、 旨揭申報代碼「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增加給付(E5203C)」屬「個案管理」之「遠距照護諮詢」服務項下,其給付範圍為使用抗病毒藥物者,於後續居家照護期間之每日健康評估及每日用藥狀況評估、諮詢等,須有紀錄備查;醫療機構於完成該個案相關追蹤諮詢後,除申報「遠距照護諮詢(高風險確診個案)(E5202C)」代碼外,可增加申報E5203C。
二、 指揮中心前於111年5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09號函公布修訂之領用方案中,將病人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紀錄由醫師調整為居家照護團隊辦理,以簡化臨床醫師行政流程及擴大口服抗病毒藥物之可近性;惟配合抗原快篩陽性民眾經醫師研判確診後,可立即評估開立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政策,為確保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民眾,可即時有醫療團隊追蹤評估其用藥後狀況,爰開放可由開立處方治療但非負責遠距照護諮詢之院所進行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
三、 COVID-19確診個案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後之用藥評估及追蹤紀錄,原則仍由地方政府指派執行個案管理之遠距照護諮詢團隊進行,且須將相關治療追蹤紀錄留存備查。若開立抗病毒藥物之院所非負責該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團隊,但可持續每日評估病人用藥後狀況並填寫追蹤紀錄備查者,可申報E5203C,惟依據每案僅可申報1次之原則,後續負責該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院所不得再申報E5203C費用;僅開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箋但未實際進行病人用藥後治療追蹤者,不可額外申報E5203C。
四、 有關前揭主動負責用藥情形追蹤評估之治療院所,請依循病人居家照護所在地衛生局之派案原則及相關規範,即時回報執行中的追蹤案件予衛生局知悉,以避免發生不同院所重複追蹤的情形。
五、 為利醫事機構配合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報核付作業,指揮中心製作「COVID-19病患支付代碼申報流程圖」(附件1) 提供參照;另配合確定病例隔離治療天數調整為7天、放寬IC卡就醫資料上傳藥品資訊時限為72小時及其他相關政策之調整,同步修訂問與答(附件2)以及「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附件3)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