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疫情指揮中心函知,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請有意願提供公費採檢服務之院所完成採檢站設置、感染管制及傳染病通報等事前準備後,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得免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


      鑒於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擴大基層醫療防疫量能,疫情指揮中心調整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程序:
1、有意願提供公費採檢服務之院所,依「公費COVID-19社區採檢院所自我查檢表」(附件)進行自我查檢,並完成採檢站設置、感染管制及傳染病通報等事前整備作業後,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
2、所在地衛生局衡酌轄內採檢量能及需求,得免安排感染管制專家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函報疫情指揮中心同意。
3、經疫情指揮中心審查同意指定為社區採檢院所,名單將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之COVID-19採檢網絡及採檢地圖,以利有需求民眾前往。
(二)注意事項:
1、經指定之社區採檢院所應提供抗原快篩陽性民眾,或有COVID-19相關症狀經醫師評估懷疑等符合公費檢驗民眾採檢,肩負公共衛生及防疫任務,不得無故拒絕COⅥD-19病人採檢服務。
2、請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加強落實動線規劃及個人防護措施,以避免疾病於院內傳播。
3、檢驗費用請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及「核酸檢驗報告健保卡資料上傳作業」申報檢驗費用。委託檢驗者,須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合作,行政等成本分攤由雙方協議為之。
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法定傳染病,符合通報定義者,應於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可透過健保IC卡上傳)。通報方式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通報定義及採檢/COVID-19傳染病通報說明及注意事項(網址:https://reurl.cc/NA4gR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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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點閱率: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