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費用給付標準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列個案管理費用資料上傳時限
1、 依醫療應變組第107次會議決議,醫療院所如超過 72小時後上傳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健保卡就醫資料,原則不予給付相關醫療照護費用。
2、 增列備註2(其餘備註項次順延),「醫療院所應以健保 IC卡上傳居家照護之COVID-19確定病例個案管理資料,就醫日期自本年8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者,將不予給付相關個案管理費用。」
(二) 重複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限制:
1、 鑒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係適用於發病5天內、具有重症風險因子的輕度至中度COVID-19確診者,且未被核准可連續使用超過5天。因此為確保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指揮中心於「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之「病人治療須知」中,敘明每位病人限接受1次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
2、 醫師於診察時應透過查詢雲端藥歷及主動詢問病人等方式,確認病人用藥情形避免重複開藥,因此於備註6增列「每案同一病程感染原則限使用1次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就醫日期自本(111)年8月1日起,無適當原因重複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將不給付該次診察費」。
(三) 遠距診療之藥物開立天數:
1、 前考量公務預算支付範圍為確診個案隔離治療期間之COVID-19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因此於遠距診療可支付藥費天數將隨隔離治療天數規定改變而有所更動,爰於本年6月16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800300號函於「遠距診療」藥物開立相關規定中,增列「應依個案之實際解除隔離治療日期調整開藥天數」之說明。
2、 鑒於近來陸續接獲醫療機構對前揭內容提出疑義,爰調整備註9內容,補充說明應依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日期及視實際病情需要調整其開藥天數,但最多不可超過7天。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訂,另彙整各界對居家送藥給付條件、遠距診療開藥天數、口服抗病毒藥物開立等疑義,同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置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fI6Xxp5Dg3N_CgB1GIWZGw)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