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指揮中心業於本(111)年6月7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77號函, 調整指定社區採檢院所申請程序。有意願提供公費採檢服務之院所,經自我查檢及完成採檢站設置、感染管制及傳染病通報等事前準備作業後,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得免安排感染管制專家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函報指揮中心同意後指定為社區採檢院所。
二、鑒於前揭社區採檢院所申請程序調整,且指揮中心自本年5月 25日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PCR核酸檢驗政策,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者,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考量民眾使用家用快篩可近性提升, 公費抗原快篩院所之社區廣篩策略已達成階段性任務,「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自7月19日起停止適用。惟有意願申請醫院,仍可依前揭社區採檢院所申請程序辦理,經指定之社區採檢醫院可提供抗原快篩陽性民眾,或有COVID-19相關症狀經醫師評估懷疑等符合公費檢驗民眾SARS-CoV-2採檢服務。
三、另有關「社區醫院或診所自費COIVD-19抗原快篩指引」,依現行通報採檢及病人安置措施,酌修相關內容。修訂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 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 染管制指引」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