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申請重複領藥之因應處置作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轉知轄區相關醫事機構配合辦理,來函重點如下:
一、鑒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係適用於發病5天內、具有重症風險因子的輕度至中度COVID-19確診者,且未被核准可連續使用超過5天,因此為確保醫療資源有效運用,指揮中心於「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之「病人治療須知」中,敘明每位病人限接受1次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
二、然近期偶有發生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但療程尚未結束,申請再次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之情形。考量民眾為具有重症風險因子之確診個案,未完成口服抗病毒藥物療程恐對預後造成影響,爰同意是類民眾得申請重複領取口服抗病毒藥物;惟基於病人於領藥後,應善盡保管責任,避免浪費或濫用公共衛生資源之原則,故病人如因藥品遺失或保管不當致毀損,除具有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之外,應由確診病人自行負擔重複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費用。
三、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申請重複領藥之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如下:
(一)由病人或其代理人於切結書簽名蓋章,至原開立處方之醫療機構就診;切結書內容須包含遺失藥品名稱、藥品遺失情形、遺失時間、地點以及原因,並檢附病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之影本。如病人符合低/中低收入戶資格,應檢附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可免除以下之藥費負擔。
(二)由醫師評估病人狀況再予以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並填寫「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開立審查表」。
(三)請開立處方院所依據醫師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開立審查表」填寫之『申請重複開立之藥品及藥量』劑次量,代行收費。費用計算方式為Paxlovid每劑次單價2,179元,Molnupiravir每劑次單價2,134元;請將應收取的費用金額填入審查表。
(四)完成費用繳交或經確認符合低/中低收入戶資格免收費,並由收費人員於審查表核蓋收費章之後,始可領藥。若為釋出處方箋,請於完成收費後,再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開立審查表」影本(註明收費狀況)併同處方箋交付領藥者,一併帶至調劑院所/藥局領藥。
(五)開立處方之醫療機構應將「重複開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切結書」及「重複開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審查表」正本妥善保存,並於2個工作天內將影本或掃描檔送交各縣市衛生局備查(請提供各縣市衛生局承辦窗口之傳真、電子郵件、聯繫方式等,予醫療機構據以辦理)。
(六)調劑之醫事機構應於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記錄耗用1人份藥物,並於備註欄中填報重複調劑原因及實際調劑之劑量。
四、前揭醫療機構協助代收之民眾申請重複領藥藥費,請依以下程序辦理匯款相關事宜:
(一)費用由開立處方之醫療機構協助代收後,於每月5日前,將前1月份代收款項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並於2個工作天內將匯款證明影本或掃描檔送交各縣市衛生局。匯入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號:24570502123001,戶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備註:OOO(民眾姓名)申請重複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
(二)請各縣市衛生局審查匯款金額無誤後,彙整匯款清冊提報疾病管制署區管制中心,倘匯款金額不足或未進行匯款,請各縣市衛生局惠予協助提醒醫療機構補足應匯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