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對象之檢驗方式為家用快篩,併同調整「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


一、為保全公衛防疫及PCR採檢量能,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5月26日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考量政策一致性,並妥適分配檢驗量能及兼顧經濟效益,針對醫療照護相關常規無症狀或暴露史篩檢檢驗方式,自本年9月1日起由核酸檢驗及抗原快篩等方式,調整為家用快篩。重點說明如下:
(一)自費家用快篩:
1、探病管制:探病者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2、陪病者管理:住院病人之陪病者,於入院陪病當日自費篩檢,並定期每週執行2次自費篩檢;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病人之陪病者,執行1次自費篩檢。
(二)公費家用快篩:
1、住院病人篩檢:全國醫院之住院病人,於入院當日公費篩檢,並定期每週執行2次公費篩檢;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之病人,得執行1次公費篩檢。
2、醫療照護人員篩檢:
(1)新進人員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者,於到職當日公費篩檢。 (2)專責病房及採檢人員,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者,應評估調整職務內容;急診、加護病房等高風險單位人員,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 14天(含)以上者,每週定期進行公費篩檢;醫院另得依社區傳播風險,每週定期進行公費篩檢。其餘單位人員,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者,每週定期進行公費篩檢。
3、長照機構住民/矯正機關收容人出院採檢:出院返回或轉入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或矯正機關收容人,於出院當日進行公費篩檢。
二、因應前開公費檢驗政策調整,請醫院預先規劃執行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有關公費家用快篩需求撥配原則如下:
(一)實施期間:111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共4個月。
(二)撥配方式:
1、由疫情指揮中心物資組依家用快篩試劑預估數量逕行撥配至全國醫院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
2、原則採2次撥配。第1次撥配量由疫情指揮中心預估醫院需求量及衛生局周轉量,衛生局周轉量依所轄醫院撥配總數之10%估計,以支應所轄醫院不足數;第2次撥配量依據醫院申報第1個月之使用量及預估需求量,計算第3、4個月需求量。
(三)篩檢使用量及結果回報:
1、為掌握公費篩檢執行情形及估算撥配數量所需,請醫院於每月5日前回報前1個月使用量及篩檢結果,並於10月一併回報預估之10月、11月及12月需求量。請衛生局於每月10日前至台灣醫院感染管制與抗藥性監測管理系統(THAS)登打所轄醫院回報結果。未按時回報使用量及篩檢結果之醫院,將視為未執行公費篩檢,於第2次計算撥配數量時,將視為無需求量。
2、請醫療院所就篩檢執行結果,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如經查核有使用量填報不實之情形,將視情節依法查處。
三、為落實醫療機構感染管制,考量醫療照護相關篩檢係針對無症狀者之常規檢驗,執行家用快篩之地點得由醫院依實務需要及人力狀況,安排民眾於家中採檢、於醫院內指定地點由人員監督執行採檢、或於病室內以圍簾等實體屏障區隔空間執行採檢。
四、為維護民眾權益,醫院不得對符合公費篩檢對象要求自費檢驗,且不得以民眾未進行自費篩檢為由,而拒絕提供適切醫療服務。民眾倘具相關症狀且經醫師評估有檢驗必要者,得依COVID-19公費檢驗適用對象之「符合病例定義或經醫師評估須採檢者」(序號001)進行檢驗。
五、疫情指揮中心將視疫情狀況滾動修正醫療應變策略,旨揭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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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 點閱率: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