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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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之簽約事宜


         為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的保存、使用、管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與轄區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辦理簽約事宜,來函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口服抗病毒藥物可近性,指揮中心除直接配賦口服抗病毒藥物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醫院(含專責醫院、加強型集中檢疫場所/防疫旅宿主責醫院等)及核心藥局共計308個配賦點之外,另開放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及調撥藥品至轄區醫院、診所、衛生所等存放點,並由核心藥局調撥藥品至衛星藥局及分區藥局等存放點,惟各藥局與醫療機構仍應接受轄屬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區管制中心指示,進行藥品調撥。
二、為利衛生主管機關與轄區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疾管署直接配賦藥物之醫院及核心藥局)或存放點(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安排配發之醫事機構或由核心藥局調撥之社區藥局)於執行藥物的保存、使用、管理等相關措施有所依據,請衛生局於111年9月16日前,參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附件1)與轄區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完成簽約,並於111年9月30日前將合約機構名單(附件2)以電子郵件寄交轄屬疾病管制署區管制中心,且公布於各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提供民眾參考。後續各地方政府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倘有擴充情形,請衛生局協助先完成簽約事宜後,再予以藥物撥配,並即時更新及公布合約機構名單。
三、倘有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拒絕進行簽約,請衛生局於111年9月30日前點驗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使用情形,則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辦理。

附件檔案: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2. 附件1
  3. 附件2
2022/08/16 | 點閱率: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