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民眾死亡證明書開立方式,衛生福利部前於110年9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6442號函說明在案;其中非疫情警戒3級期間,由(1)衛生所或被指定之醫療機構醫師或(2)檢察官判斷是否執行快速PCR核酸檢測。 二、查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考量COVID-19抗原快篩之偽陽性對於死因判定及亡者遺體處置事宜之影響,爰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2項及第3項辦理之屍體COVID-19檢驗,應以核酸檢驗(含快速核酸檢驗)為之,不應僅以抗原快篩陽性結果做為死因判定依據。
三、承上,針對OHCA、行政相驗、司法相驗等死亡個案,醫師、法醫師發現亡者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及40條規定於24小時內登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網址https://nidrs.cdc.gov.tw/)進行通報,且於通報單上 「個案是否死亡」欄位點選「是」及同時採檢送核酸檢驗(含快速核酸檢驗),待得知核酸檢驗結果後,請至NIDRS之個案通報單上「通報時檢驗資料」題組填寫或補登PCR檢測結果(含採檢日、檢驗單位名稱及報告日等資料)。另醫師、法醫師於判定個案死亡原因與COVID-19相關並登載於死亡證明書之直接或先行死因欄位時,應慎重依據PCR檢驗結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