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量政策一致性,妥適分配檢驗量能並兼顧經濟效益,疫情指揮中心前於本年8月3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68號函,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對象之檢驗方式,自本年9月1 日起由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等方式,調整為家用快篩;住院病人及陪病者除入院篩檢外,增加定期每週執行2次篩檢措施。 二、考量疫情及醫療量能,為使醫療照護相關篩檢措施之調整予以適當緩衝時間以順利推行,自本年9月1日起調整「住院病人」、「陪(探)病者」及「長照機構住民/矯正機關收容人出院篩檢」,以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方式併行;醫療照護人員到職及定期篩檢,維持以家用快篩方式進行。併同修訂「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相關說明如下:
(一)探病管制:探病者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檢驗陰性證明。
(二)住院病人篩檢:
1、全國醫院之新住院病人,非緊急住院者,於入院前2日內進行公費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或於入院當日進行公費家用快篩;緊急住院者,於入住病房當日進行公 費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之病人,得執行1次公費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2、增列「經醫師評估無COVID-19相關症狀且無TOCC風險之新生兒或早產兒」,無須執行住院或急診留觀達24小時(含)以上之篩檢規定。
(三)陪病者篩檢:
1、全國醫院住院病人之陪病者,非緊急住院病人之陪病者,於入院陪病前2日內進行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或於入院陪病當日進行家用快篩;緊急入院病患之陪病者,於入院陪病當日進行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2、「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或「完成疫苗基礎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至3個月內」之陪病者,每名住院病人之陪病者公費篩檢限1名;未完成疫苗接種之陪病者,除入院自費篩檢外,應每週定期進行自費篩檢。
(四)長照機構住民/矯正機關收容人出院採檢:出院返回或轉入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或矯正機關收容人,於出院前2日內進行公費核酸檢驗,或於出院當日進行公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三、另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相關配套措施,彙整衛生局及醫院所提疑義,相關說明如下:
(一)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第1次撥配作業,由疫情指揮中心社區防疫組依原預估撥配量逕行撥配至醫院,衛生局周轉量(所轄醫院總數之10%)逕行撥配至衛生局。
(二)為妥善運用公費家用快篩試劑,請醫院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倘有不足時,請醫院洽所在地衛生局以周轉量撥補。另俟前開篩檢措施執行結束,賸餘量則留供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於第一線防疫所需。 (三)各項篩檢對象之篩檢方式,請醫院確實擇一執行。 若使用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之家用快篩試劑,不得再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申報費用。
(四)請醫院回報公費家用快篩篩檢使用量及篩檢結果等資訊,醫院自行留存篩檢相關紀錄備查,不限以文字或照片等方式;並請各縣市衛生局於每月10日前彙整醫院提供資料,依「台灣醫院感染管制與抗藥性監測管理系統(THAS)」衛生單位人員作業區之「無預警查核填報」登打檔格式上傳。另因應旨揭措施調整,請各縣市衛生局至THAS系統下載更新之登打檔。
四、疫情指揮中心將視疫情狀況滾動修正醫療應變策略,旨揭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