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疫情指揮中心新修訂「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


一、因應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及醫院實務執行需求,調整病人、陪(探)病者及訪客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等管理原則,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密切接觸者之管理措施:
1、醫院出現COVID-19確定病例時,經匡列為密切接觸之病人或陪病者等,原須進行居家隔離者,調整為自主應變對象,並以原病室就地收治為原則。
2、自主應變對象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至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次日起算第7日為止。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若有出現疑似症狀須立即採檢。
3、自主應變對象應儘速進行1次篩檢,並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之第3天及第7天各進行1次篩檢。惟醫院仍得依傳播風險評估結果調整篩檢頻率。
4、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住院病人及陪病者以留在病室為原則。住院病人如需離開病室接受檢查治療或辦理轉院時,於當日治療/轉院前進行1次篩檢,並依檢驗結果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照護。
(二)風險對象之管理措施:
1、風險對象之匡列原則為排除密切接觸者外,於匡列期間內,經疫情調查後評估有接觸風險之工作人員、病人、陪/探病者或其他訪客。
2、風險對象得進行1次篩檢,醫院得視傳播風險評估調整篩檢頻率。
(三)篩檢方式:前述篩檢若屬無症狀者,檢驗方式得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有症狀者,檢驗方式為抗原快篩或核酸檢驗。
二、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配合旨揭應變處置建議檢驗相關費用申報,無症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請以序號014「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採檢」 進行申報,無症狀住院病人或陪病者等以序號011「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採檢對象」進行申報。
三、調整之應變處置建議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附件檔案:
  1. 附件
2022/08/29 | 點閱率: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