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的保存、使用及管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8月10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800354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111年9月16日前參酌合約書(樣本)與轄區藥物配賦點(含專責醫院、加強型集中檢疫場所/防疫旅宿主責醫院、核心藥局等)及存放點(含衛生局自行安排配發之醫院、診所、衛生所或由核心藥局調撥之社區藥局等)完成簽約事宜。
為使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轄區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順利完成合約書之簽約,爰針對相關條款執行事項補充說明,請納入合約執行之參考。倘存放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機構對於合約書條款仍有相關疑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先與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另為予以適當緩衝時間進行雙向溝通以順利完成簽約事宜,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將簽約期限延長至111年9月30日止,屆時未完成簽約者,應於111年10月14日前清點並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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