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醫師診療開立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時,除評估病人適應症條件外,須確認病人用藥紀錄、潛在藥物交互作用,並須充分告知治療效益、可能不良反應與風險(包括不適用藥害救濟等資訊),以及取得其同意證明,須耗費較長之診療時間,故於「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訂定「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服務項目,給付高於全民健康保險門診診察費之支付點數。
惟經檢傷分類為第5級之急診夜間就醫病人倘確診COVID-19並開立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依規定申報「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之醫令代碼E5208C所獲得之給付低於急診診察費加成,爰此,指揮中心原則同意醫療院所針對居家照護之COVID-19確診病人,不論檢傷分類級數,得衡酌其實際病況、診療性質以及服務時段等條件,以「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醫令代碼E5208C)」或「急診診察費」擇優申報。
另配合「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開始適用日期,本項調整溯自就醫日期為111年5月13日起急診開立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申報案件;有關已申報案件之補申報費用作業,請醫療院所洽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