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疾管署函知,請醫療機構落實COVID-19死亡個案通報,尤其針對到院前心跳停止(OHCA)、行政相驗、司法相驗等個案於時限內完成通報、核酸檢驗與登錄檢驗結果


一、鑑於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上升,請醫療機構或所屬單位於執行行政相驗、司法相驗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40條之規定,醫師、法醫師等醫事人員發現COVID-19抗原或核酸檢驗陽性之屍體時,務必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及通報至NIDRS(網址https://nidrs. cdc.gov.tw/);並於得知核酸檢驗結果後儘速於個案通報單登錄PCR檢驗結果、採檢日、檢驗單位名稱及報告日等資料。
二、有關COVID-19個案通報方式相關資料,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通報/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大規模疫情時通報作業調整方案項下(網址: https://reurl.cc/1ZXdjV),請多加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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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 點閱率: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