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COVID-19全球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為妥善運用有限醫療資源,衛生福利部經審查藥品Paxlovid之更新安定性試驗資料,業於本年9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10722840號函核准 旨揭藥品之保存期限由12個月變更為18個月,惟僅適用於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准中文說明書儲存條件且未開封之藥品。
二、衛生福利部並參照國際作法,公開效期展延訊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COVID-19專區>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 之COVID-19藥品相關資訊(https://gov.tw/err)項下,俾利醫療人員及病人知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