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國內疫情趨緩且穩定可控,經持續滾動檢視醫療應變措施,調整全國醫院探病者之篩檢措施,說明如下:
(一)無COVID-19相關症狀且無暴露史者,無須出具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者,儘量避免至醫院探病,如有必要探病時,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後探病:
1、具有COVID-19相關症狀。
2、自主防疫期間。
3、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二、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8號函有關探病者篩檢規定停止適用。
三、因應前開措施調整,併同修正「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 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