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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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函知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


一、因應COVID-19疫情趨於常態性、重複感染及持續性社區流行,為有效運用防疫資源,經檢討執行現況、參考相關協會建議、並考量春節期間醫療服務量能,將自112年1月15日起取消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服務之「個案管理」措施;至於其他包括「遠距診療」、「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及「居家送藥」服務內容則維持不變,並於春節期間(11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給予加成給付。說明如下:
(一)取消個案管理措施(原E5200C~E5203C)
1、鑒於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天數縮短且民眾於疫情期間取得遠距醫療服務之熟悉度與可近性已大幅提升,並考量目前COVID-19確診個案主要經由抗原快篩陽性評估確診,醫療機構於個案確診後,可立即進行診療,評估個案健康狀況及風險因子,判定是否須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給予治療,爰取消個案管理措施。
2、承上,就醫日期112年1月15日(含)以後之申報案件停止適用個案管理費用「初次評估(E5200C)」、「遠距照護諮詢-一般確診個案(E5201C)」、「遠距照護諮詢-高風險確診個案(E5202C)」、及「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E5203C)」。
(二)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隔離治療期間,包括「遠距診療」、「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及「居家送藥」等醫療服務內容維持不變,費用申報核付維持現行方式辦理;惟為感謝並鼓勵醫事機構於春節期間提供服務,照護有就醫需求的COVID-19確診個案,下列除藥費以外之各項費用,將於112年春節時段(1月20至29日)加成給付。說明如下:
1、平日
(1)COVID-19相關遠距診療(需有開立處方),每次給付500元(E5204C)。
(2)開立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之實體門診、急診診察費,維持以「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申報,每案同一病程感染限申報1次,每次給付500元。惟急診依本中心本年9月7日肺中指字第1110000870號函,維持得以「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500元)或「急診診察費」擇優申報。
(3)其他COVID-19相關實體門診、急診診察費(含開立Molnupiravir抗病毒藥物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申報,由公務預算支應。
(4)前述診療之COVID-19相關藥費、藥事服務費維持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申報,並由公務預算支應。
(5)「居家送藥(E5205C、E5206C)」措施持續執行,符合給付條件之醫事服務機構如有提供送藥到府服務,仍依現階段相關給付標準進行申報。
2、春節期間(112年1月20至29日):前揭各項診察費、藥事服務費及居家送藥費給予加成給付,並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核算補付,醫事機構無須額外調整申報期間相關點數等資料內容。
(1)112年1月21至25日間,加成100%給付。
(2)春節其餘時段(1月20日、1月26至29日),加成50%給付。
二、配合上述措施調整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並置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自主防疫/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gov.tw/jmD)項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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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疫情指揮中心函
2022/12/26 | 點閱率: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