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國內醫療量能合理分配,本中心於111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33號函(諒達),年齡70歲(含)以上、年齡65-69歲獨居、懷孕36週(含)以上、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或無住院需要但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得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合先敘明。
二、為利於輕症照顧模式之常態化,自明年1月1日起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之原則,調整為依衛生局評估有特殊情形無法採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如無固定住所等)。相關費用依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公費或自費支付對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