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本中心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說明如下:
(一)公費支付對象:本國籍人士(不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以及在臺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含藍領移工、白領應聘、失聯移工、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等,即護照簽證註記欄位為「A」或「FL」者),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非公費支付對象:前述對象以外之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於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包含確診住院隔離治療費用、隔離治療當日與COVID- 19相關之門急診費用、抗病毒藥物及臺灣清冠一號費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醫療費用等與醫療或因療程所需之項目)由個案自行負擔。
因應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調整,民眾快篩陽性後處置流程調整如附件1,說明如下:
(一)公費支付對象:如快篩陽性,依現行就醫流程及「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辦理。有關醫療院所確認就診個案身分方式及後續處置流程可參考「就醫民眾身分認定及處置流程」(附件2)。
(二)非公費支付對象:
1、快篩陽性後,應至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就醫,不得使用視訊診療評估,醫療院所不得向個案收取遠距門診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有關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名單後續將公布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並週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
2、如快篩陽性並經醫師評估確診,依「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收治住院,或由衛生局安排至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或衛生局指定地點,隔離至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止。
3.自費項目收費標準: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收費。
4、於隔離治療或隔離期間如經評估需使用抗病毒藥物,「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應依據所開立藥物之領用方案及流程,及「自費COVID-19抗病毒藥物申請處理流程」(附件3),向非公費支付對象辦理收費、開立藥物、費用繳回等事宜。
三、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報核付作業,請依上述說明內容及本中心醫療應變組最新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辦理。

2022/12/30 | 點閱率: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