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健保卡登 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並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及相關防疫措施,建 置申報費用之醫令自動化(REA)審查機制,進行行政審查作業。
二、鑑於前揭行政審查作業係依據醫事機構申報資料進行檢核,倘醫事服務機構因申報資料填寫錯誤致申報費用遭核扣,例如:於申報資料將就醫日期誤植為申報日期等非實際提供服務之日期等,屬申報與實際不符,爰是類案件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將不予補付(如附件)。
三、另依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6號函、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39號函,請醫事服務機構於提出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時,務必確認備齊相關佐證資料,申復資料不完整者將不予補付;且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檢附「COVID-19確診 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如有未檢具前揭清單表,或有清單表未填寫完整、佐證資料未標示案件編號或頁數等情形,將予以退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