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具重症風險之COVID-19輕症病人獲得妥適醫療照護,及時取得口服抗病毒藥物,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妥為規劃藥物合約機構配置點,並督導所轄醫事機構依循辦理相關事項


一、口服抗病毒藥物對於COVID-19病人之療效及安全性已有證據支持,可治療輕度至中度SARS-CoV-2感染且有重症危險因子之高風險病人,降低病人轉為重症需住院之風險。基於Paxlovid在預防高風險感染病人的效能優於 Molnupiravir,針對非重症但有高住院風險之COVID-19感染病人,原則以Paxlovid為治療首選藥物。
二、因應國內疫情趨向常態化及穩定可控,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3月 20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COVID-19 輕症免通報免隔離,符合藥物適用條件者仍得使用公費口服抗病毒藥物。依據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統計資料,全國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家數為2,768家,每10萬人口為11.9家;COVID-19感染者口服抗病毒藥物給藥比例為 19.5%。
三、為提升口服抗病毒藥物可近性與及時性,確保具重症高風險因子之輕症民眾可及時取得藥物,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衡酌轄區人口比例及疫情需要,妥為規劃藥物合約機構配置,相關說明如下:
(一)合約機構數量:依轄區人口比例、地理區域、醫療資源、藥物使用情形及民眾就醫需求等,並參酌全國合約機構家數每10萬人口家數,評估調整藥物合約機構配置及分布。
(二)增設合約機構原則:倘需擴增合約機構,建議以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較多之院所,或為公費流感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等原則,優先徵詢參與意願。
(三)合約機構資訊公布:為使民眾能及時且便於取得藥物,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完成口服抗病毒藥物簽約事宜後,即時更新及公布合約機構服務資訊(含機構名稱、醫事機構代碼、服務地址、服務電話及提供藥物種類等)於 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
四、為確保具重症風險之COVID-19輕症病人能獲得妥適醫療照護,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及督導所轄醫療院所,辦理以下事項:
(一)建議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區或網頁等以明確公告、廣播或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快篩陽性民眾進入醫療機構請正確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並提供以夾鏈袋密封包裝之檢測卡匣/檢測片,或主動告知檢驗陽性結果。
(二)就醫民眾經醫師診察評估,倘為COVID-19檢驗陽性(含家用快篩)且符合「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之重症風險因子(如65歲以上、孕婦、產婦(產後 6週內)、具慢性病如氣喘、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 心血管疾病、慢性肺疾、結核病、慢性肝病、失能、精神疾病、失智症、BMI≧30、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等),請儘速評估及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以降低感染引發併發症或導致死亡風險。
(三)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時,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 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 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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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 點閱率: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