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經審查藥物Molnupiravir之更新安定性試驗資料,業於本年2月6日衛授食字第1110029692號函核准旨揭藥物之保存期限變更為30個月,惟僅適用於未開封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准緊急使用授權說明書之儲存條件(30℃之 下)之藥物。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參照國際作法,公開效期展延訊息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藥品>COVID-19專區>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COVID-19藥品相關資訊(https://gov.tw/err)項下,俾利醫療人員及病人知悉、查閱。 三、由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物,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督導所轄藥物合約機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規定,指派專人妥善保管藥物,依規定之儲存環境保存,並於交付藥物時確認處方內容及提供相關衛教宣導等。倘於交付旨揭藥物時,經藥物合約機構評估符合前開保存期限展期條件,請醫療人員務必向病人妥為說明原外盒標示之保存期限及展延後保存期限等藥物展延資訊,並應將食藥署藥物效期展延公布資訊以紙本揭示 於醫事機構明顯處、於櫃檯備置公布藥物展期紙本供病人查閱、或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等方式明確公告,以避免民眾誤解。
四、請依先進先出原則,提供民眾藥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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